解析:
在计算刑事拘留期限时,是从被羁押人入拘留所之日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时止作为一日进行计算。例如,若某人于四月一日下午二时被送往拘留所,则应将其从四月一日延续至四月二日下午二时,以此类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随后由检察机关进行为期七天的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