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承担实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嫌疑犯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权益维护。在此背景之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在批准逮捕之后的取保候审工作;而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