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唆他人犯罪者,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相应的惩处。若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依法将依照主犯标准进行量刑;而若是次要作用,则可依据从犯相关法律条款予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此外,对于教唆年龄尚未达到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更应从严惩治。
然而,倘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犯下被教唆之罪行,那么对教唆者来说将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在刑法学界,这一现象被称之为“教唆未遂”。具体而言,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或者尽管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却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又或者被教唆者实施犯罪并非由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直接导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