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经核准获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已经被依法吊销或者暂时扣留的情形下进行驾驶活动,并不必然需要接受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公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须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对其处以金额介于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罚金:
(1)无证驾驶;
(2)指使或允许尚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或已被吊销、暂扣驾驶执照的人士驾驶机动车辆;
(3)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尚不能被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
(4)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达到法定标准的50%以上;
(5)强制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的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但尚未触及刑法;
(6)违反交通管制法规强行通行,且拒绝服从相关人员的制止;
(7)故意破坏、移动、更改交通设施,造成的损害结果尚未达到犯罪程度;
(8)违法拦截、扣押机动车辆,拒不听从劝阻,导致交通严重拥堵或经济损失达到较大标准。对于涉及到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而对于涉及到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乃至第八项行为的当事人,则可能会面临为期1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