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贸然与被告相见并无不可。
2.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问询或受到强制性约束之时起,便享有委任辩护人的权利;
然而在侦查阶段中,仅有律师得以担任辩护人这一职务。除此之外,其他辩护人如需会面并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需要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3.受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申请会面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