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被告人所实施的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时间要求是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完成,且这一期限是法律规定中最长的时限,不得超出三个月。
然而,若案件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处以死刑或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等特定情况,或者案件属于下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则须在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
1、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此处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市、县级行政区域连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居住地实施犯罪后逃往其他市、县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
2、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涉及面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