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期为1至37天不等。若公安机关认为某名被拘留者需予以逮捕,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