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赌场活动中涉及高利贷业务的人员之状况,我们需要对不同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如果相关人员明知道他们所借出的款项被用来参与开设赌场活动,却仍然提供借款,并收取高昂的利息,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视为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其次,当向赌徒发放借款时,如果行为人能够收取高额利息,那么也可能存在三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赌场的老板亲自或雇佣专业人员在赌场内向赌徒提供贷款,同时收取高额利息,这可以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开设赌场,然后主动与赌场的老板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得到许可之后,在赌场内向赌徒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应被视为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自行前往赌场,向赌徒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应该被视为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