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的敲诈勒索罪方面,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考量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
首先,若行为人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具备者,那么刑罚通常将作出相应的减轻处理;
其次,倘若行为人在敲诈勒索的分赃环节中并未直接涉及,抑或所获取的赃款数额相对较少且非主要策划者,此类情况亦可望获得从轻量刑的原则;再者,倘若受害方能够对行为人表达出适当程度的谅解之意,那么这不仅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从轻处罚考虑因素,同时也具有极大的说服力及影响力;
最后,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属于轻度范畴,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程度不高,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