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有一项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具体内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该罪的行为主体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类技术支持手段,或代为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协助性质的帮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会被认定为此种犯罪行为。
至于是否需要新的证据以对嫌疑人进行传唤,这主要取决于刑事侦查工作的推进情况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可靠性。若公安机关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这些证据很可能会对整个案件的调查方向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传唤相关涉案人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传唤都必须依赖于新的证据,只要原有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地证明了嫌疑人的犯罪嫌疑,那么同样可以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