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第一点,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进行羁押措施的情况下亦可直接申报逮捕令;而对于第二点,若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涉嫌犯罪行为且可能需受到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或有证据显示其过去曾实施过犯罪行为且身份尚未查明,就应该给予逮捕,而对于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临时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他们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则应考虑将其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