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中,看守所被赋予了接收和关押罪犯的职责,且对此行为必须实施严格的健康检查机制。但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则将无法被接受入监:
第一,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者;
第二,患有严重疾病,在拘留期间可能引发生命安全问题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除非该罪犯罪行极其恶劣,如若不加以拘禁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第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母亲。
然而,对于患有癌症等重症患者的拘留措施,目前并无特殊规定,因此他们仍可像普通嫌疑犯一样接受拘留。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