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理论上,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获得会面。
2.自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便拥有了委任辩护人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仅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授权批准后,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通讯交流。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请求。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