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盗窃类案件之羁押期间亦应按照该法规定进行严格执行。通常情况下,如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盗窃之犯罪嫌疑人员有合理理由认定其可能构成犯罪,则可依法对其实施拘留,但拘留时长一般不得超出14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特别许可和批准,拘留期限得以延长至37天。此乃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期限的明确定义与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