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比熊犬作为一类家庭宠物,其本身并未拥有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条件,自然也无法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当中被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因此,对于比熊犬来说,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并不适用。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针对涉嫌犯罪人员的特殊强制措施,它仅适用于人类个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