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行为人构成了抢劫罪,应根据以下各个不同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法律幅度范围内来确立其判刑起点:
(1)若行为人仅实施过一次抢劫行为,则应在三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判刑起点。
(2)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节的,均需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立判刑起点: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活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的;对银行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抢劫的;已经实施过三次或劫取财产数额累计达到了数额巨大起点的;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重伤的;假扮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但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应另当别论。
2.在前述确立的判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中的抢劫事件的严重程度,抢劫发生的次数,劫取的财物数额,以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3.对于构成抢劫罪的行为人,应根据其抢劫的财物数额、抢劫的次数、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同时结合被告人支付罚金的实际能力,来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4.对于构成抢劫罪的行为人,需要综合考虑抢劫的原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