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殴打的情况下,若经司法鉴定确定为轻伤程度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提出重新鉴定请求: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并无相关资格认证;
2.鉴定过程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3.鉴定结果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4.经过严格质证后,被判定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其他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二次鉴定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