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对辅警进行施暴行为,如果当时警察并不在场,那么由于辅警本身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也无法被视为是袭警罪的犯罪行为对象。对于这种情况所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将其归类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司法认定。
然而另一方面,若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仅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实施了暴力行为,同时还对辅警进行了攻击,那么根据刑法中的吸收犯理论,我们可以将这两种行为视为同一种罪行,而无需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