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私人财力出资、借由集体之名筹办的企业,其负责者在未经合规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支配吸收到该集体中的劳动者进行营生的企业财物,此举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然而,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