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贪污受贿行为经过举报且被证实的嫌疑人,若其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甚至能够获得立功表现者,均可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具体来说,这些犯罪分子应当是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附加刑事处罚之后,还需要在执行期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方有资格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