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公民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后,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需在拘留时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有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至三十个自然日。换言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必须在三十七个自然日内将相关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