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之具体实施乃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取保候审,意即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针对已触犯刑律且尚未被拘押之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提供相应保证书,以便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无论是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拥有批准罪犯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之权利,然而,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机关仅有公安机关一家。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实行取保候审的决议,均需有公安机关来予以贯彻执行。如此设定,主要是基于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立了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同时还具有执行拘留、逮捕的法定权限。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有助于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督和考察,一旦发现任何违反规定或者不应取保候审的情况,便可立即依法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