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是否仍然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传唤,这主要取决于特定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期间内,有权传唤被取保候审者,并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然而,如果案件的调查与取证需求进一步加大,或者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疑点,那么公安机关就很有可能再次传唤被取保候审者。
再者,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同样有权传唤他们进行问询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