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观点得到了肯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具备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和通讯的权利。此外,其他具有辩护资质的人员,如符合条件并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特许,同样享有上述权力去会见和交流。其中,律师一般应在开庭前的两至三天内,有意安排与当事人进行会晤。这样能够确保会晤在开庭活动的附近时间段进行,从而避免当事人因时间过长而产生记忆上的疏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