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从犯认定,通常会牵涉到对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教唆或提供方便支持。
根据中国的刑法典第26条规定,从犯是相对于主犯来说的,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更倾向于次要或者是附带性的。例如,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赃款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构成洗钱罪的从犯行为。而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从犯,关键在于他的行为对整个洗钱犯罪的全过程是否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