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的实际情况及其适用标准: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的羁押期已经届满,然而案件的审理工作尚未完成,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以及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和条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便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