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存在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性的情况;
(2)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3)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阶段,并正在为其尚未满一岁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妇女;
(4)对于已被拘留但证据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5)在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需要继续进行侦查的情况;
(7)在将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