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
然而,若情况特殊,批准逮捕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37日。所谓批准逮捕,即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予以同意。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需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附上案件的详细材料以及各项证据,一并呈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