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批准与执行一般均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承担职责。当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立即进行逮捕时,他们有权提出修改对被告施加的强制性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可就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案子作出判断,如果满足了法定的条件,它们还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