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身陷刑事拘留之灾时,家属往往无法直接与嫌疑者谋面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于侦查阶段,嫌疑人身心自由受限,会见他人之权利将由律师代表行使。为获取相关信息,家属们往往需要通过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況下,诸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恐怖主义行径等恶劣罪案,侦查机关可能在案件初期便对律师的会见行为加以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