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被授予该权利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事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
2.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均需在知晓后的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实施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严禁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串通口供;
4.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及审判机构开展的各类调查、审理活动,并保证随时接受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