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其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而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有七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