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对象为错综复杂的综合性质,具体包括国家对经济合同实施的规范化治理体系以及公私财产所享有的法定权力;
(2)客观方面具体体现于该类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行为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与掩盖真实情况相结合的手段,对交易对方进行欺骗从而获取其财物,且相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情节;
(3)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实施者;
(4)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还需怀揣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不良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