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生命丧失之行为属刑事诉讼范畴之内。此等行径已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格规定,而该条款则对危险驾驶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包括因为危险驾驶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他们将面临刑事检控并有可能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