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被告人拒绝出席法庭审理,可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由被告人自负未能提供辩护之法律后果。
2、倘若争议焦点必须经过被告人亲自到庭陈述才能明确,则在两次合法传唤仍未到庭的情况下,将依法采取拘传措施。
3、如判决结果下达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4、执行程序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以内,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将只能以终结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