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法占据股东的资产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因为职务侵占罪所针对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地将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从理论上讲,股东的资产实际上应被视作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然而,股东作为个体并不是公司的直接运营者,他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基于所有权的关系,而非管理的关系。因此,当有人试图非法占据股东的资产时,这种行为往往会触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诈骗罪或者侵犯财产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