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山东省内对于财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其符合全国统一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应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追责。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我们可以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目前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在人民币六万元到四十万元之间。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可能会对这一标准进行微调,因此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当地司法机关的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