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定程序,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拘留期(最长三十日)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最长七日)。在这段紧锣密鼓且充满挑战的时期内,倘若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或者案件本身并未构成犯罪,那么该名嫌疑人将有望得以排除逮捕之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