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需依循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或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若借款合同当中包含了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具体条款,则应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执行。倘若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或约定不够详尽,则有必要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贷款,出借方有权向其索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其中自然也包括诉讼费用。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三条亦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涵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出借方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便包括了诉讼费用。总而言之,借款合同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两方面因素。
如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若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或约定不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若借款人违约,出借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