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当得利的情况本身,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具有独立罪名性质的侵占罪的犯罪类型。侵占罪在法律范畴内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为他人代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失的物品、隐藏的物品等,擅作主张地将其据为己有,并且在数额上达到了一定标准,同时还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占罪。
然而,不当得利则是民法领域中特有的概念,它所描述的是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从而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对于不当得利的问题,通常会采取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即要求受益方返还所获利益。
然而,若存在不当得利者明知自己的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却仍然拒绝返还,且数额较大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此过程中,是否构成侵占罪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