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苏地区,律师在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其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次数并未受到特定的法律条文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律师完全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可自由安排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多次面谈协商。精通此道的律师往往能从多次会见中为客户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建议,深入透彻地把握案情,并与当事人共同探讨出最适合的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