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取保候审过程中交纳保证金的情况被允许出现,这些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发生;再者,如果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在妊娠期或是哺乳期内,或者其子女也处于相同情况,那么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风险;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仍未得到解决,此时便需考虑借助取保候审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