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指定居所以外的监视居住保障执行律师的会见程序通常划分为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立即向执行引渡事项的执法机构提交相应的认证文件,比如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足以证明其从业资质的律师执业证书。
其次,负责处理这项事务的执法机构在收悉上述材料后,必须在最多不超过48个工作小时之内,为律师安排与被监视居住者进行会面的机会,然而,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会见的次数或者时间也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
再次,在实际的会见过程中,律师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场所与被监视居住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也会在场参与。
最后,作为律师,他们享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多项服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