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律师与涉嫌刑事罪行之嫌犯或者被告人在拘留场所进行的面谈会晤,有明确的时间规章制度加以制定及执行。
根据常规操作,律师在接获委托代理后的48个小时内即可拥有第一次与委托人洽商面谈的机会,此后,根据实际需求,律师可进一步安排后续的面谈事宜。每次面谈的时长一般应不少于30分钟,然而,具体的面谈时间可能会因为拘留场所的工作安排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