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都有权利得到各自的辩护律师的协助,这些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几个关键环节中,都能够发挥其专业作用。
具体来说,律师们可以凭借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前往看守所探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们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