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诊断为恐惧症的个体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满足了中国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是将会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入最长期限为有期徒刑的监禁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那么这些人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在理论层面上,只要恐惧症患者的疾病状况并不妨碍他们出席法庭审判,并且他们的行为不会立即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就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