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为三个自然日,但针对特殊情况,该期限得以适度延长至七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严重涉嫌犯罪者,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此规定表明,已经达到了二十五天的拘留期限,而且距离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长拘留期限已近在咫尺。
然而,是否应该解除对这些涉嫌者的扣押措施,尚须等待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若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逮捕的必要性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