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南方重要经济城市——深圳乃至全国其他地区,针对孕妇的刑事拘留案例极为罕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该法典的第72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可能面临着漫长刑期甚至死亡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如果她们同时身怀六甲或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幼儿阶段,那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该尊重并保护她们的基本人权,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换句话说,在正常情况下,孕妇是不太可能被刑事拘留的,而更多地会选择采用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来进行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孕妇仍然有可能被拘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