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作为借款担保人的个人不幸离世时,其担保责任通常将由其遗产权所继承和承担。在此情况下,如若该担保人并未在生前留下明确遗嘱安排其遗产的处置,或者遗产总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征求其他相应担保人间接履行其应尽义务,或者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此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因故身亡或者出现公司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况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则债务人仍需按照原定协议履行债务。”这就意味着,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始终是首要责任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方能依法向担保人的遗产提出索赔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发生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