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追索拖欠款项所涉及的交通费用通常是由债务人承担的,然而,这种情况的前提条件是在借款合同时有明确的条款予以规定,或者是在经过司法审理后的裁决中得到明确确认。若未作明确规定,则债权人为了追回欠款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很可能面临着自负的风险。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内涵,即债务人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